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 人保财险被罚40万
2012-07-16 08:43: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上海保监局下发对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根据协议以“通融赔付”的方式增加保险赔款、虚假列支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并罚款40万元。
据悉,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嘉定支公司2010年采取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71.49万元,主要涉及9家中介机构。人保财险普陀支公司2010年共计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502.02万元,主要涉及6家中介机构。套取的费用多用于直接返还给客户或作为手续费支付给无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个人。
上海保监局表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此外,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曾分别于2006年12月、2007年11月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签订附加协议,约定特别处理案件的额外赔偿额度,增加保险赔款金额。2006年协议中约定的特别额度达35件500万元,2007年协议中约定的特别额度达30件500万元。在2010年的赔款中,该公司根据前述附加协议,共计10起赔案中以通融赔付的形式在正常赔款之外增加赔款金额,增加金额共计101.47万元。
上海保监局表示,以“通融赔付”方式增加保险赔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同时,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普陀支公司2010年度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列支费用52.7万元,用于发放员工福利;2010年度虚拟会务费用2万元用于支付客户招待费;2010年根据总公司指示和总对总协议,以咨询费名义向有关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69.65万元。
上海保监局表示,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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