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的自信与担当。与其他主体不同,政务诚信体现的是政府的信用和责任。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将其作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重中之重和首要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和谐社会和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将政务诚信列在诚信建设的首位,足可以看出政务诚信的地位和政府以身作则建设诚信社会的决心与勇气。
政务诚信建设须重视制度化、法律化和文化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政,因此,依法行政就成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依法行政表面上看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已包含了合理正当行政的内核。2004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政府信息披露要真实,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出尔反尔等等。
诚实守信原则随后被行政许可法固定下来,成为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将诚信原则确定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立法中尚属首次。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这是党中央文件首次出现“政务诚信”的提法,而且将政务诚信置于三大诚信建设之首。
政务诚信建设不仅要法律化、制度化,而且要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社会心理。为此,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当前政务诚信建设存在五个问题
当前,政务诚信建设中存在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政策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缺乏稳定性、连续性。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如有的地方政府推出的产业引导与行政指导,不经过科学论证,匆忙推出,当地企业和老百姓据此执行后,政府又受某方面的利益驱动,短时间内不断修改,弄得企业和老百姓感叹“计划不如变化快”;一些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随意撤销,不给任何说法,或者仅以“公共利益”搪塞了之,老百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些地方领导只关注自己任期内的政绩问题,对地方发展规划缺乏长远眼光,不能统筹考虑,往往唯利是图,得过且过。
二是政府官员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营私舞弊。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寻租,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学交易,甚至搞权权交易,官员之间互相提供办事方便,为了各自的私利将公共权力予以交换。这些官员忘记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个“公共”本质属性,忘记了权力是为人民谋福祉的必要手段,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三是政府官员弄虚作假,好大喜功,沽名钓誉。一些政府官员为了给自己的升迁铺垫道路,不顾地方客观条件,大搞“政绩工程”,往往劳民伤财;一些官员不实事求是,喜欢夸大其词,弄虚作假,结果造成“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怪相;一些领导干部台上大谈特谈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艰苦奋斗,台下却贪婪收受贿赂,玩弄女人,奢侈浪费。
四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唯钱。一些地方官员整日追名逐利,不把心思放在如何做好工作为老百姓做实事上,而是趋炎附势,忙于请客吃饭,迎来送往,跑官要官;一些地方主要领导长期把控用人权,索取或收受贿赂,买官卖官,甚至公开标价;一些地方领导摒弃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提拔任用干部唯亲唯钱,使当地用人之风污秽不堪。长此以往,会有更多的人选择投机钻营,因为这比他们认真工作升迁得更快些。
五是有法不依,“潜规则”盛行。2000多年封建历史给我们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和浓重的特权观念,以法律制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明规则”与以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为主要体现的“潜规则”并存并进行着激烈的博弈。经常见到“明规则”将人拒之门外,“潜规则”却可以大行其道。当“潜规则”畅通无阻的时候,追逐“潜规则”者便趋之若鹜,而所谓的“潜规则”多半是由官员们进行操控的。
政务诚信建设需多管齐下
建设政务诚信,必须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总体上而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的诚信意识。诚信,从本质上来讲属于道德范畴。既然是道德问题,那就应主要通过教化的方式,使广大政府官员的诚信意识得到提高。教育在此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要通过从政伦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公职人员中不断灌输和强化诚信观念。
二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最重要的一项措施便是公开化,包括政务公开与财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实行公开化,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老百姓对政府官员的合理怀疑与不信任,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以实现。
三是积极推进官员个人财产报告与公开。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建议国家抓紧制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受理机关应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职人员违背诚信原则,拒不申报、谎报、瞒报财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不能仅仅局限在党纪政纪处分上,对于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引入刑罚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制度。建议国家制订公职人员伦理道德法,对包括诚信在内的从政伦理道德作全面规定。通过道德行为的法治化,使得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规劝和倡议,而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政府机关对于自身普通的失信行为,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向涉及到的人民群众解释或道歉;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政府机关的失信行为给老百姓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对造成机关失信有过错的行政工作人员,政府机关在向相对人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另外,应将官员从政行为的诚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
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诚信原则的虔诚遵守,将会在社会民众中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政府重诺守信,会带动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养成。而这种诚信风气弥足珍贵,它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构建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精神力量。最后,笔者套用培根的一句名言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一次政务失信比多次社会失信后果严重得多,因为这些社会失信不过弄脏了水流,而政务失信则把水源污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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