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
诚信,这个被国人传统地认为只能靠道德约束的问题,将通过这一法规真正被强有力监控,它将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
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这是陕西省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在这部法规的规范下,从社会治理模式到个人行为选择都将因为这一信用体系的建立而发生变化。它将为‘信用陕西’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作为本条例具体实施单位的陕西省信息中心主任李振平对这一法规针对社会诚信将起到的革命性变化充满信心。在经济建设风起云涌的今天,人们一方面为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而欢欣鼓舞,同时社会诚信的缺失也成为从上层领导到普通百姓心底深深的忧虑。
清点近年来的恶性事件,从虚假广告到政绩灌水,从地沟油到三聚氰胺,从盗版光盘到山寨手机,从假药到“悟本”到传销骗术,从考试作弊到写作抄袭,从冒名上学到擅改户籍,从矿难瞒报到股市“鼠仓”,人们慨叹“到底应该相信什么?”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十分不满”。显然对于诚信缺失决策层有着与普通民众一致的判断。“毋庸置疑,当前社会运行的成本过于昂贵,不仅百姓难以承受,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讲同样如此。失信不仅抵消着经济增长的成果,而且导致社会发展相对滞后。”陕西省发改委主任祝作利就信用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有着鲜明的洞察。
有人曾经这样论断:“诚信在当今中国是一种稀缺资源。”到底该怎么办?靠道德教化?靠舆论宣传?抑或是重拾传统?显然这些方法在失信所能带来的客观利益下都显得软弱无力。“不论从国际经验还是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提高社会诚信度、降低社会运行损耗的必要前提。没有这一体系,就不可能有持久、有效的社会评价体系,惩恶扬善就行之无据。陕西省出台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就是要在法律基础上真正破解社会信用难题。”陕西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说。《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它的价值和意义何在?它将用什么样的方法规范社会信用?它涉及哪些层面和领域?我们又该如何利用好这部法规?
大势所趋 一部上承国策下达民意的法规
商业信用危机!产品质量危机!食品安全危机!学术可信度危机!医疗信任危机!司法公正危机!政府公信力危机!人际关系危机!
“危机”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个定时炸弹,而充斥着炸弹的火药无疑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在《中国道德调查》一书中,一系列数字让人触目:对远房亲戚非常不信任占58.00%;对单位领导非常不信任占68.60%;对同事非常不信任占62.60%;对邻居非常不信任占61.50%;对陌生人信任度一般、比较不信任、非常不信任占98.5%。
一份对全国的近10万家涉外经贸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企业信用信息跟踪调查”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欠货款、贷款、税款”(76.2%)、“违约”(63.2%)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42.4%)。不是人们不愿信任,而是在许多领域发生的道德沉降事例,不止一次令人感到,人的尊严和安全感有多么脆弱。
今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同海内外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说:“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诚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
可见对“诚信”的吁求成为上自国家总理下至普通百姓的共同希望。当然对于国家层面来说,强烈的希望下必然会提出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指导方针。
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前不久,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将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家标准委已经正式颁布了9项信用国家标准。
对于从来都以“信”为德,以“信”立省的陕西人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直都是省委、省政府的核心工作之一,在陕西领导人的心中“信用陕西”不只是一句话而已,而是一个对国家的承诺,对百姓的交代!这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007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社会体系建设规划(2007—2016年)》等相关文件,多次召开会议对陕西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008年初,省政府召开第一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确定由省发改委牵头,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2009年初,经过一系列立法调研和考察完成了《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2010年6月,赵正永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意见,会议一致通过《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该《条例》被省人大列为2010年重点立法项目。2011年,省长赵正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多次在不同场合询问陕西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并催问立法进展情况。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全国20多个省份出台了信用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其中只有广东省出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属于地方法规,其他都是政府规章层面,陕西省此次出台的《条例》相较广东《条例》来说其覆盖面更广,较其他省份来说其层次更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陕西信用立法工作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省发改委副主任张光进说。这是一个地方对诚信的坚持,这是一方政府对失信的宣战,这也是一群人对政府管理的创新。
大刀阔斧 一部涉及社会多个层面的法规
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
走向反面。”对于一部关乎社会诚信的法规,其覆盖的全面性是其效力发挥的关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就是建立包括社会、政府、企业、公民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诚信档案,它的多层面覆盖将形成一个良性互动机制,在相互的监督中让说谎者为说谎付出沉重代价。”省信息中心主任李振平对条例进行了阐述。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就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公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等方面做出规范。
《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界定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这些信息既有企业基本信息,比如工商登记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也有提示信息,比如法院判决执行信息,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及社会保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业禁止信息和荣誉信息。
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几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诚信档案,在这个档案中,各种信息将广泛征集,谨慎披露。对政府,《条例》指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有关机关和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体系,提供经费保障,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同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保证实时或者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对企业,《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集中于企业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大类。其中,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等。企业的提示信息包括: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违法生产经营受到刑罚的信息。
对个人,《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等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大有作为 一部力促“信用陕西”建设的法规
“富裕陕西”、“和谐陕西”、“魅力陕西”……热爱陕西的人们为陕西选择了众多的词汇,然而如果问他们什么样的陕西是最重要和最具价值的,可能很多人都要回答“信用陕西”。是的,诚信是立业之本,对于一个迫切需要发展的省份诚信显得更为重要。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具有传统道德价值观的陕西人是深深明白这个道理的。“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重建社会的诚信。一个缺失诚信的社会,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的;一个缺失诚信的社会,也是无法实现和谐的。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就是要从制度上将诚信作为立省之本,形成一个人人讲诚信的社会氛围。”省发改委主任祝作利说。
从社会的普遍规律看,在信用制度不健全或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管是政府部门、企业、机构和个人,都会由于信用意识、诚信理念不强,缺乏公共信用责任,加之保护既得利益甚至意欲失信谋利的思想作祟下,经常不愿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个人、机构的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是依法依规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的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即可以及时、准确采集和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而且能够保护政府、企业、个人、机构的信息安全,更是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走上法制轨道和诚信社会新阶段的重要法律举措。从信用信息应用看。利用收集的信息对企业、个人、政府以至于一个地区的综合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对信誉高的社会主体进行奖励或向社会公布宣传,也将发现社会主体的失信行为并进行惩戒;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对外投资、银行信贷等市场经营与发展建设领域的企业、个人参与经营,进行信用能力评估,可作为条件审查的依据,也会对经营者形成信用支撑;在政府招投标、项目审批中利用信用信息资料进行信用评估、出具信用报告,可保证审批管理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等。
这些都将有效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公共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依法依规繁荣发展,有效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社会诚信水平。
从全国形势来看,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出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各省市通过立法,不仅解决了信用信息采集难的问题,顺利建成了政府的信用信息平台,促进了信用信息共享,而且推动了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
浙江省通过立法与各商业银行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福建、辽宁、深圳等省市建立了信息互查合作机制,每天都有几千人次通过信用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湖南、重庆、浙江、辽宁等省市的税务部门通过与信用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发现了很多漏管户,为国家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浙江、江苏、辽宁等省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实行信用报告制度,不仅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执行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陕西省也有良好的立法基础。目前,陕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已经基本建成,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机构建设已经启动,以开发区、产业园区为重点的企业信用建设已开始推进,工程领域信用工作正在酝酿起步,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初见良好发展局面,并得到国家有关方面的肯定和支持,国家标准委将陕西省列为全国首批信用标准化试点省份,“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国家列为六个全国信用信息试点示范工程之一。
可以说,《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应时而生,应势而立。它是一部贴近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信用法规,将为陕西省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用制度对错乱的价值观进行纠正。在这样的体系下,诚信这个长期以来我们高声呼唤的“奢侈品”才能回归,而“信用陕西”也将成为陕西人最具价值和潜力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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