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7月16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银保监会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意见》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制度、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常态管理原则、及时处置原则、最小影响原则、社会责任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意见》称,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在业务和风险管理方面,“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支持措施上,《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银行支持措施上,《意见》表示,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等措施。
根据公告,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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